(2017)桂07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深忠与黄光晓、劳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深忠,黄光晓,劳少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563号原告:何深忠,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黄光晓,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告:劳少艺,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原告何深忠与被告黄光晓、劳少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何深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深忠���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6元,减半收取计7423元,由原告何深忠负担。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伟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