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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067号之一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务川自治县银杏大道。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昱,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贵州务川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