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岐山县兴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胡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兴福园食品有限公司,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兴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四崖头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30596664804.法定代表人陈红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住陕西省三原县。岐山县兴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宝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宝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