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红珍与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珍,徐志明,石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811号申请人:郭红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新,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志明。被申请人:石素萍。申请人郭红珍与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红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东方华尔街6号楼4单元11层1102室(产权证号:120825303、120825302)和被申请人徐��明、石素萍在湖北东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702地块第九栋9-7、9-8商业门店或查封、冻结55万元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新明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团城山13-26号房屋(产权证号:99私42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红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东方华尔街6号楼4单元11层1102室(产权证号:120825303、120825302)和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在湖北东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702地块第九栋9-7、9-8商业门店或查封、冻结55万元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新明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团城山13-26号房屋(产权证号:99私428**号)。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郭红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