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权生与富公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权生,富公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704号原告:郑权生,男。被告:富公名,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