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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小清与成都雅唐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清,成都雅唐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初7939号原告:陈小清,女,出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杰,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雅唐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88号1-1-202、203号。法定代表人:谢亿军。原告陈小清与被告成都雅唐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雅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雅唐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满,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陈小清与雅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雅唐公司向陈小清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共计122180元。事实和理由:陈小清为雅唐公司员工。陈小清于2016年1月5日在工作中搬运餐具框由楼下洗碗处往楼上走时,因地面打滑而摔倒在地。随后,陈小清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陈小清所遭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故陈小清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陈小清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构成为:医药费2800元、护理费56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本人工资2800元×9个月)、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76640元(成都市平均工资4790元×1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6240元(本人工资2800元÷30天×174天);并称其主张的护理费5600元是指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中护理费标准为每天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20元,均计算了56天。被告雅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陈小清系雅唐公司员工。2015年8月13日,陈小清与雅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小清在雅唐公司从事厨工工作。陈小清陈述其月工资为2800元。2016年1月5日,陈小清在雅唐公司工作中搬运餐具框由楼下往楼上走时,因地面打滑而摔倒在地,致腰部受伤。当即,陈小清被送往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医嘱建议卧床休息一月。随后,陈小清陆续在四川省骨科医院、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右侧横突骨折、腰5椎体压缩骨折。其中,陈小清于2016年1月12日在四川省骨科医院治疗时的医院医嘱为严格卧床休息至少6-8周。陈小清共花费了医疗费2180.9元。2016年4月21日,陈小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6月12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6】01-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小清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6年7月29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成劳鉴字【2016】05250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陈小清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陈小清为此次鉴定支付了300元鉴定费。因与雅唐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小清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2016年10月8日,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期未审结案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陈小清诉雅唐公司劳动争议案,该委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至证明出具之日未作出仲裁裁决,本案仲裁程序终结。陈小清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6】01-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劳鉴字【2016】05250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病情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仲裁申请书和《超期未审结案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陈小清受伤后未再到公司工作,雅唐公司也未为其安排工作,陈小清要求解除与雅唐公司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享受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陈小清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而雅唐公司未为陈小清缴纳工伤保险,雅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为:一、医疗费2800元,陈小清因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2180.9元,陈小清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二、护理费4480元(80元/天×56天),医院医嘱要求陈小清严格卧床休息6-8周,陈小清主张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20元/天×56天),因陈小清并未住院治疗,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四、交通费1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交通费是指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费用,陈小清并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五、鉴定费300元,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9个月×2800元),陈小清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陈小清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640元(16个月×4790元),陈小清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八、停工留薪工资16240元(本人工资2800元÷30天×174天),陈小清于2016年1月5日受伤,伤残等级鉴定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共计206天,陈小清只主张174天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25040.9元,陈小清仅主张122180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雅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对陈小清主张的事实和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抗辩的权利,因放弃该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小清与被告成都雅唐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成都雅唐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2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而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雅唐时代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菲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灵犀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