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接贵、齐慧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接贵,齐慧明,齐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林接贵,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齐慧明(又名齐惠明),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齐慧军,男,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执行林接贵与齐慧明(齐惠明)、齐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接贵与被执行人齐慧明(齐惠明)、齐慧军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齐慧明已将案件款、执行费汇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林接贵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齐慧明(齐惠明)、齐慧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