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继东申请赵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继东,赵振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罗继东,男,汉族,住范县。被执行人赵振栋,男,汉族,住范县。罗继东申请赵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继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