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达克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达克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特48号申请人:刘达克,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刘达克受雇于邓建坤在“贵港华海3068”号船上工作,因邓建坤尚欠其船员工资,申请人遂诉至本院。本院作出的(2016)桂7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判令邓建坤支付申请人工资169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14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仅向申请人偿付了1000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布公告将拍卖涉案“贵港华海3068”号船,并提示与该船有关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4月22日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另因“贵港华海3068”号船登记所有人邓桂强于2014年12月8日病故,本院作出的(2016)桂72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邓建坤为邓桂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此,申请人于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请求就上述债权159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4元申请登记,并提供了(2016)桂7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72执2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2016)桂72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拍卖涉案“贵港华海3068”号船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系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故其申请符合法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达克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金额为16214元。申请登记费1000元,申请人刘达克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梁恩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