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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46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北围工业区32-1号地水豪仓库之一仓。法定代表人:杨忠江。被告: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忠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4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6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及2015年5月5日两次为被告运货,货运起点为顺德,送达地为拉萨。两次运费合计4970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1.原告2015年4月14日所承运的货物在途中因火灾事故被毁,原告并没有完成承运义务,故无权请求该次运输费用24000元。2.2015年5月5日运输产生的运费属于上次未完成承运义务的补充运输,系同一事由而产生的债权,但原告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付义务,故被告有权主张在赔偿款中抵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为被告承运阳光板,双方约定运输费为24000元。于2015年5月5日为被告承运阳光板,双方约定运输费为25700元。因原告2015年4月14日所承运的货物在途中因火灾事故被毁,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等赔偿其相关损失,案经一审【案号(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060号】、二审【(2016)粤06民终2261号】审理,判定原告赔偿被告损失577710元,杨忠江在未出资19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周红香对杨忠江所负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认为原告2015年4月14日所承运的货物在途中因火灾事故被毁,原告并没有完成承运义务,不同意支付该次运输费24000元。对原告主张的2015年5月5日所承运的货物运输费25700元无异议,但认为第二次运输是对第一次运输的补充运输,原告尚欠其赔偿款未支付,运输费应在赔偿款中抵扣。庭审中,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5月10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认为本案与损害赔偿案属于同一事由,原告对其付有赔偿义务,在原告对其进行赔付之前,其有权对原告主张的运输费进行抗辩或直接从赔偿款中抵扣,不应承担所谓的迟延付款责任。另查,第二次运输的货物于2015年5月11日运到。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4月14日所承运的货物的运输费24000元问题。因该次运输的货物在途中因火灾事故被毁,原告并没有完成承运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次运输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5月5日所承运的货物运输费25700元问题。被告同意支付该部分运输费,但认为应在赔偿款中抵扣。本院认为这是两次不同的运输,原告主张该25700元运输费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未支付25700元运输费是因原告尚欠其货物损害赔偿款未支付,即属于事出有因,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利息,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57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7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70.76元,被告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思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