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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城关镇五四边渠农民用水者协会与常寿兵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关镇五四边渠农民用水者协会,常寿兵农户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107号原告城关镇五四边渠农民用水者协会。法定代表人陈根来,系会长。被告常寿兵农户。农户代表人常寿兵,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关镇五四边渠农民用水者协会与被告常寿兵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关镇五四边渠农民用水者协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寿兵农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关镇五四边渠农民用水者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关镇五四边渠农民用水者协会撤回对被告常寿兵农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杨致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