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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伟伟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4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伟伟,男,1982午7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井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6年12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伟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宋伟伟为了获取报酬,在一宾馆内采用吞服的方式将大量海洛因吞入腹中。同日14时10分许,乘坐航班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XX机场前往重庆市XX国际机场。16时许,被告人宋伟伟乘坐航班到达重庆XX国际机场后,其在机舱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告人宋伟伟从体内排出海洛因84包(净重共计321.6克)。被告人宋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运输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宋伟伟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宋伟伟的供述和辩解;检材样本提取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封存检材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毒品凭证;物证检验报告;DR报告单;登机牌;案件办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321.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涉案的海洛因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伟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12月6日止)。二、对涉案海洛因321.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寒秋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冰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