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它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它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88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它黑,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无固定职业,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它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它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马它黑进入被害人马某乃租住的本市城北区祁连路北园村9号3楼的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马某乃的身份证及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然后被告人马它黑在本市城北区祁连路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分三次盗取该卡内现金人民币4600元,之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失主马某乃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马它黑的供述、证人孔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款明细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ATM机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它黑以非法占有为目��,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马它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马它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它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月6日8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