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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勇、戴三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勇,戴三春,曾琳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勇,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平(系朱勇父亲),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三春,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琳凯,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上诉人朱勇因与被上诉人戴三春、曾琳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向朱勇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3522元,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晨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龙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