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谢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徐某乙,谢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甲,男,汉族。被告:徐某乙,女,汉族。被告:谢某,女,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被告谢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方 敏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