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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谢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徐某乙,谢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甲,男,汉族。被告:徐某乙,女,汉族。被告:谢某,女,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被告谢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方 敏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