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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林晨与林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晨,林泽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9号原告林晨。被告林泽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晨与被告林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林晨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