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林晨与林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晨,林泽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9号原告林晨。被告林泽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晨与被告林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林晨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