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刘汝明、张兆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明,张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刘汝明,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兆宏,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汝明与被执行人张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兆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兆宏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兆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9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帐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4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秉湘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卢运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