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贵平与孙玉虎、孙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平,孙玉虎,孙全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608号原告:赵贵平,男,1962年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孙玉虎,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孙全喜,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赵贵平诉被告孙玉虎、孙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赵贵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为565.5元,由原告赵贵平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