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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希与常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常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77号原告张希,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现住祥云县。被告常晓丽,女,1990年8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农民,住漾濞县,现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诉被告常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张希承担。审 判 长  王向宝人民陪审员  罗琴丹人民陪审员  罗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