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方永珍与吴二甫、淮南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珍,吴二甫,淮南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85号原告:方永珍,女,195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二甫,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淮南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肉厂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汽贸大厦504、505、507。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永珍与被告吴二甫、淮南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二甫的起诉。本院认为:方永珍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珍撤回对吴二甫的起诉。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