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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传泉、谢小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泉,谢小英,肖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泉,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谢小英,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肖太顺,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传泉与被执行人谢小英、肖太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7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小英、肖太顺应支付申请人刘传泉案款60880.0元,承担执行费813.2元。现因被执行人谢小英;肖太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