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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杜晓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杜晓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杜新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晓,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上诉人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晓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泽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