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翔宇、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翔宇,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蒋翔宇,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鹄。申请执行人蒋翔宇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2865元、执行费24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玉林市一环北路1053号有房地产,但该财产另案正在拍卖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由另案正在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需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蒋翔宇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