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光喜与曾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喜,曾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588号原告:周光喜,男,194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坝区。被告:曾忠志,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平坝区。原告周光喜诉被告曾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光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永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