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斌与范新华、吴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范新华,吴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08号原告:吴斌,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范新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吴明亮,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范新华、被告吴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新华、被告吴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撤回对被告范新华、被告吴明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无代书 记员 周云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