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时英与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时英,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梁时英,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迪,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吉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青山湖科创大楼1幢801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青,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时英与被告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吉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青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1月23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吉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青、杨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80000元,支付利息528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2日暂计至2015年8月1日,要求实际计至判决指定日);2.被告赔偿原告房租、广告费、设备购置费等计291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河北省××桥西区独家加盟商,进行“超级课堂”项目的招生推广工作,合作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80000元,用于购买首批学习卡。后原告又支出房租、广告费、设备购置费等计29100元,用于在石家庄市××西区进行学习卡的推广工作。但由于学习卡内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授权方没有资质等原因,导致学习卡无法推广销售甚至被举报违法。而且在与被告的联系过程中,原告又发现被告存在授权超出经营范围、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原告多次往返被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80000元,但被告一直回避,导致原告损失惨重。被告公然违反诚信,虚假宣传,特许产品存在严重瑕疵,原告有权依约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不明,从诉状上无法判断其要求判令合同无效还是追究违约责任。2.原告提出其代理被告所经销的学习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谓被告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而致其“损失惨重”,无事实依据。3.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经销关系,并非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本案中,所谓“超级课堂”项目是被告提供的网络课件,学员通过在超级课堂网络教育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所购学习卡观看课件。被告授权原告在石家庄市××西区独家销售学习卡及进行与之相应的招生推广,原告通过经销被告提供的“超级课堂”学习卡,以3折的低价折扣进货,再自主加价销售以赚取差价。原告是被告的经销代理商,被告是服务提供商,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经销关系。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被告对其商业标识“超级课堂”品牌和其享有著作权的课件并未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除销售“超级课堂”品牌学习卡外,不得以其他方式利用原告的知识产权资源。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收取任何特许经营费用。原告向被告交纳的80000元是学习卡的货款,而非特许经营费用。4.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学习卡,履行了合同义务。5.原告已出售面额为88900元的学习卡,且不通过实体卡的销售,通过卡密也可以完成学习卡的销售。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付款凭证及收款收据、发票,证明原告已支付80000元加盟费及进货款。3.《授权证书》,证明被告授权原告为石家庄市××西区独家加盟商。4.营业执照,证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且无教学资质。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为推广经营学习卡租赁房屋的费用。6.《赶集网网络宣传服务标准订单》及《58同城网络服务单》,证明原告为推广学习卡产生的广告费用。7.淘宝订单,证明原告为推广学习卡置办设施产生的费用。8.视频1份(原告登录后台管理系统的整个过程所形成的视频),证明被告于第一次庭审后补充的原告已经交易使用88900元学习卡的证据系伪造;原告实际使用学习卡6700元。9.视频1份(原告登录后台管理系统的整个过程所形成的视频),证明后台管理中原告与客户的年度联系次数;因原告2015年后不对外销售及联系客户,故被告提供的原告在2015年后形成8万多元的交易记录的证据系伪造。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光盘1张(被告后台服务器的记录),证明不通过实体卡的销售也可以实际充值。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证明对象有异议,双方并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是经销代理合同关系。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笔款项是原告购买学习卡的款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授权原告区域独家代理经销是为防止经销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并不代表是特许授权。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利用互联网视频网站从事“互联网+学习课件”的开发与销售没有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无需办学资质。证据5-7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且不能证明原告的真实用途,与本案无关。证据8、9真实性无法核实,因该证据系原告自行提供,未经公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系伪证。理由为:1.在销售记录中的订单号一栏,订单号前12位为年月日时分秒,而原告实际有交易的记录中订单号和下单时间完全一致,但在被告增加的所有榜首至尊套餐,订单号形成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和2016年10月22日,所有面额为10800元的套餐形成时间间隔为2-5分钟。2.订单中被告提供的数据的手机号码显示为全国各地,而原告在2014年形成的客户均为河北石家庄,均为原告代理的区域。3.该组手机号原告抽取5组进行通话,其中3组为空号,1组为无人接听,1组为实际机主与被告数据显示机主不符。另外,在休庭核实证据时,原告本可以通过网络进入后台管理,但在原告代理人与被告沟通后就不能登录。原告认为被告刻意关闭了该平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7,不能确定原告的支出是为履行本案合同义务,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证据8、9,因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且原告未使用的学习卡总面额与当庭核实的数额一致,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因订单中用户分布在全国各地,经当庭电话核实10位用户,均不能证明这些用户使用了超级课堂学习卡,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合作伙伴(区域代理商),运营甲方的中文名称“超级课堂”,域名:××项目系列服务(以下简称甲方服务项目)达成一致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北省××桥西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甲方“超级课堂”项目的招生推广工作,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授权地区外开展该项业务,在授权区域内,甲方不得再另行设立超级课堂项目的合作伙伴。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授权合作伙伴证书。合作期为一年,有效时间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服务项目在本协议合作伙伴的收益和权限包括:1)超级课堂学习卡推广收益;2)发展下级代理商收益;3)项目申报收益;4)其他销售收益,包括乙方区域用户自主通过网上支付购买甲方课程所得收益。乙方需向甲方首批进货80000元学习卡,以超级课堂学习卡3折计算,可获得总面值300000元的学习卡,用于前期开拓市场,后期以学习卡面值3折进货。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首批进货款的30%定金,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付清本协议剩余相关合作费用。甲方市场督导在对乙方市场检查时如果发现项目经营不完整性,经过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在两个月内依旧无法改善现状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作,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另行开发新的区域代理商。成为区域代理商的基本要求:1)价值观认同:代理商接受关于“超级课堂”项目价值观;2)经营理念认同:代理商接受“超级课堂”市场经营理念及市场营销策略;3)代理商自身理念:代理商须拥有较好的市场行销及学生客户服务理念,同时愿意接受“超级课堂”对企业日常工作的指导;4)渠道资源:代理商须拥有一定的学校客户资源或者有意愿自身投入学校、书店等渠道的拓展与开发;5)组织架构:代理商须拥有健全的销售组织架构建制及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序列,同时须拥有完善的客服体系及人员序列;6)同行禁业:由于双方合作是建立在战略合作层,未来“超级课堂”无论在市场资源、技术资源、资金嫁动等方面都会给予合作方全力支持,代理商在合作前须自动放弃或在合作后不得承接类似或类同“超级课堂”产品和项目。甲方根据乙方年度销售额(销售额=乙方向甲方进学习卡面值额+乙方区域网上支付的销售额)给予一定的返点奖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或服务项目均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乙方不得采取拆解、编译、汇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取或利用甲方的信息或服务项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对方提供的资料(包括电子版文稿)、软件、程序、代码等进行转售、授权、赠送给第三方。甲方服务项目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甲方服务项目。甲方是“超级课堂”品牌、“cjkt.com”域名的合法拥有者,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并未授予乙方任何以其他方式使用“超级课堂”品牌、“cjkt.com”域名的权利,乙方在指定地域内为客户提供甲方授权的业务时不得实施去除、掩盖或涂抹甲方服务项目上的标识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甲方正式授权乙方规定的业务市场展开,包括该地区“超级课堂”项目业务中包含的各项服务、用户的交费服务、客户追访业务、客户支持业务、售前售后培训业务等。甲方有义务指导乙方运作市场,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的销售培训、技术培训和服务培训的制定及实施。甲方将向乙方授予“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商”资质,该资质约定乙方可以在本协议约定的所辖区域内,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利用这一资质向当地用户提供甲方授权的业务。甲方对系统需进行日常监控及维护,以保障正常运行。甲方保证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维护与网上课堂答疑服务。甲方拥有“超级课堂”技术和设计版权。甲方对乙方前期市场开拓有义务提供相关海报、宣传资料及免费体验卡支持。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运营支持、市场规范、价格体系、服务标准等政策和制度。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是否按经营要求和本协议其他约定展开招生推广工作,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有权在授权地区内进行招生与产品推广活动。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教学产品相关的内容介绍、市场宣传、技术支持等资料及相关培训。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对教学资源的改进意见。乙方有权按甲方市场政策及权限在其授权行政区域内发展下级代理商,并对其进行管理及指导,乙方所建立的下级代理商协议要及时上报甲方备案。乙方要有积极主动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市场推广行为。乙方对甲方授权业务广告宣传必须与甲方保持一致,切实维护好甲方的品牌形象和信誉。乙方应诚实经营,不得有任何欺骗及误导消费者行为。乙方保证为合法经营机构,具有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各项能力,具有甲方服务项目的销售、培训和服务能力。乙方在本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从事销售和服务活动,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市场营销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为学生学校提供甲方授权的业务,包括收费、追访、客户支持、售前售后培训等,并严格遵守甲方相关市场策略,为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做好用户售后服务工作,保障客户正常应用。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市场活动。乙方保证所发展客户接受本协议中关于乙方义务、保证及责任的约定,并将有关内容反映在与客户之间的协议中。乙方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不得基于商业目的模仿甲方的产品和服务,禁止未经甲方许可基于此项服务或其内容进行修改或制造派生其他产品,有义务及时通报并协助甲方对可能或已经损害甲方利益的侵权和盗版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取证,配合甲方的维权活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包括此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及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如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若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责任后,依旧享有对乙方追溯的权利)。乙方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向用户说明乙方为甲方的授权区域代理商,否则因此而引起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即甲方终止乙方合作伙伴资格及相应授权。甲、乙双方同意切实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若发现对方行为违反本协议条款、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或损害对方利益,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若乙方不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直至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作期间若乙方违约或自动终止合作协议,所有款项不退,甲方有权在不作任何补偿的前提下,对乙方手中的学习卡进行封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将不影响乙方原有客户使用甲方服务项目的权利。2014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4000元,后于2014年7月1日支付了56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发票,向原告交付面值额300000元的学习卡,并向原告颁发了“超级课堂”授权区域加盟商牌匾。庭审中,原告称实际共使用了面额为6700元的学习卡。经原、被告双方共同清点,原告提交法庭的未刮开涂层的学习卡面额为293300元。被告陈述超级课堂项目系其自主创作的相关学科辅导课件,学员须在超级课堂网站××注册账号,并使用学习卡观看课件视频;网站××(浙I**备12018604号-2)由被告所有和经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双方签订的《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的性质。二、关于原告尚未出售的涉案学习卡的面额。关于焦点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首先,被告许可原告使用的“超级课堂”品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其次,涉案合同约定了被告“指导原告运作市场,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的销售培训、技术培训和服务培训的制定及实施”、“有权制定和调整运营支持、市场规范、价格体系、服务标准等政策和制度”及“监督检查乙方是否按经营要求和约定展开招生推广工作”,原告“有权获得被告教学产品的内容介绍、市场宣传、技术支持等资料及相关培训”、“对被告授权业务广告宣传必须与被告保持一致,切实维护好被告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遵守被告制定的相关市场营销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内容。上述内容在实质上约定了统一经营模式。再次,被告虽然未收取原告特许经营费用,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中相应条款的约定,被告仅仅是免除了原告“项目服务费”,即特许经营费。最后,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也向原告颁发了“超级课堂”授权证书。综上,《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提出的《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系经销代理合同的抗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因原、被告当庭清点的原告尚未销售的学习卡面额为293300元,被告虽提出不通过实体卡的出售也可以通过卡密向使用者出售学习卡,但未举证证明其如何向原告交付卡密,故本院认定原告尚未销售的学习卡面额为293300元,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披露其直营店情况,在中国境内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等信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经营条件及进行相关备案,这直接影响原告是否订立合同及原告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原告不能估算其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同时,为达到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目的,特许人有必要对被特许人进行相应的培训与指导,否则被特许人难以实现在特许人的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现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约向原告提供了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在《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已届满,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超级课堂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合作期间若原告违约或自动终止合作协议,所有款项不退,被告有权在不作任何补偿的前提下,对原告手中的学习卡进行封卡。因此,在合同按约终止,原告无违约的情形下,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原告提出的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本院按照80000/300000*293300计算为78213元,原告应将尚未销售的学习卡返还被告。原告自合作期限届满之日(2015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时英78213元,支付利息420元(按年利率5.6%的标准自2015年6月28日暂计至2015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78213元为基数按前述标准另计);二、驳回梁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梁时英负担202元(已交纳);由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梁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