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侯春贵与四川省古雅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贵,四川省古雅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733号原告:侯春贵,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四川省古雅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分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负责人:周栋超,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侯春贵与被告四川省古雅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贵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7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子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