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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恢3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飞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352号之二被执行人张飞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352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飞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飞飞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