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美恩与肖海平、陈秀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美恩,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肖海平,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秀金,女,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恩与被执行人肖海平、陈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肖海平、陈秀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肖海平、陈秀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海平、陈秀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7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