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丛福文与刘春、荣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福文,刘春,荣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904号原告:丛福文,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春,男,55岁,汉族,农民。被告:荣海峰,男,48岁,汉族,教师。原告丛福文与被告刘春、荣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丛福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丛福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丛福文负担。审 判 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 慧书 记 员 尤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