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涛、石东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石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财保13号之一申请人:刘涛,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申请人:石东民,男,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0609财保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东民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