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涛、石东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石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财保13号之一申请人:刘涛,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申请人:石东民,男,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0609财保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东民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