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春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炳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春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炳春,王金风,黄广增,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寿光市春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炳春。被执行人王金风。被执行人黄广增。被执行人王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春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炳春,王金风,黄广增,王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1、网上信息查控。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