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绿云与周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绿云,周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绿云。被执行人:周社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绿云与被执行人周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社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兑现款129740元,受理费166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执行费1871元。但被执行人周社军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警部门及家中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城、李志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4执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