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0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507。法定代表人:郑建青。委托代理人:张海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京工业园沣京四路。法定代表人:王化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桦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记录。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黄伟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