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顺义与陈亚武、商丘市婧轩寄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顺义,陈亚武,商丘市婧轩寄卖有限公司,高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63号原告:邱顺义,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亚武,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婧轩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张轩领,经理。被告:高春艳,女,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邱顺义与被告陈亚武、高春艳、商丘市婧轩寄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