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630号原告:胡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彬,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法,宁阳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