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洪营与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营,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56号原告:洪营,男,回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宁,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修武县。原告洪营诉被告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阳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