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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世纪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世纪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361号原告:株洲市世纪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法定代表人:张运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法定代表人:肖和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启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世纪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世纪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世纪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9元,减半收取5494.5元,由原告株洲市世纪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胜书记员 陈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