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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昊昕与熊少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昊昕,熊少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593号原告:马昊昕,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熊少州,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马昊昕与被告熊少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马昊昕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昊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昊昕负担。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