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陆叶与杨东、杨璐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叶,杨东,杨璐璐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4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叶,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禄,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璐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叶与被上诉人杨东、杨璐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叶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陆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陆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苟 峰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