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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焉耆县新龙铁件加工店申请执行向新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耆县新龙铁件加工店,向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24执51号申请执行人焉耆县新龙铁件加工店(东北龙锅炉),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组。负责人龙锁柱,男,汉族,1952年2月17日出生,黑龙江省黑河市人,系焉耆县新龙铁件加工店经营者。被执行人向新文,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本院在执行焉耆县新龙铁件加工店与向新文合同纠纷一案,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焉耆县新龙铁件加工店(东北龙锅炉)的债权13643.4元未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审判员 吐尼萨 汗 ·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