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郝健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健,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941-1号原告:郝健男。被告:刘涛。本院受理原告郝健男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健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涛的银行存款34000元进行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健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刘涛在银行的存款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