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书全与冯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全,冯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初174号原告:刘书全,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冯杜娟,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刘书全与被告冯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杜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书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1月1日偿还借款。2016年1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6年11月28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冯杜娟未到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份,被告冯杜娟向原告刘书全借款50000元,之后陆续还款,余款15000元未还。2016年11月26日,被告冯杜娟再次向原告刘书全借款两笔80000元(一笔30000元,一笔50000元),后来偿还了30000元,余款50000元未还,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于当日就第一笔借款未还余款15000元给原告补写了一份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刘书全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借款期限为2016年元月1日如数归还。借款人:冯杜娟身份证号:2015年6月23日”。“借条今借到刘书全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期限2016年11月28日如数归还。借款人:冯杜娟身份证号2016年11月26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杜娟向原告刘书全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被告冯杜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当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及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为此,被告冯杜娟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向原告刘书全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书全借款6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30元,由被告冯杜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缴纳案件款账户: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