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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与董法华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董法华,孙风敏,孙风杰,孙纪亮,韦长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357号之一原告: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如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含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保,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法华,女,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孙风敏,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孙风杰,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孙纪亮,男,193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韦长英,女,193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告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董法华、孙风敏、孙风杰、孙纪亮、苇长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査 珩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