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树发交通肇事刑��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树发,刘树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87号罪犯刘树发,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八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资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树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9次、单项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树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刘树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