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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皖1822执1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江增林与安徽天翔竹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增林,安徽天翔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增林,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天翔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杨滩镇独树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6478276-X。法定代表人胡秀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增林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翔竹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