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6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应该与被执行人洪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应该,洪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应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洪美云,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应该与被执行人洪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闽058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在2017年元至2017年4月8日间,多次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执行措施未果。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黄勤俭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况流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