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岩诉张艳梅、王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张艳梅,王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高岩,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艳梅,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天杰,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713执行证书。在执行高岩申请执行张艳梅、王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艳梅名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