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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座7门8007。法定代表人:孙建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楠,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路***号崇立金世园*层。法定代表人:刘育鹏,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佳益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佳益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国献审 判 员 冯文生审 判 员 杨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 庆书 记 员 王伟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