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岳宏与肖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岳宏,肖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3802号原告:吴岳宏,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肖建武,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吴岳宏与被告肖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岳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建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岳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肖建武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14日向原告吴岳宏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1月,到协议还款日,被告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肖建武未予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桐城市嬉子湖镇珠檀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外出,地址不详;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借款情况及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相关约定。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收集在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岳宏与被告肖建武系朋友关系,被告肖建武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该款由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期限为2015年1月前,并约定“如有违约,翻倍赔偿”此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要未获,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建武向原告吴岳宏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吴岳宏向被告肖建武提供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肖建武在原告催要借款后,拖延不还,显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吴岳宏要求被告肖建武偿还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借款条据中约定的“翻倍赔偿”,显属过高,原告在审理中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建武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岳宏借款4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肖建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徐陈军人民陪审员 朱名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